法学院的学制为三年,毕业后学生获得法学学士学位,英文为Bachelor of Law,简称为LL.B.。而在美国的法学院,也有部分加拿大法学院,法学院学生毕业获得的学位也是相当于法学学士的学位和学历,但英文却表述为 Juris Doctor,简称为J.D.,字面直译为法律博士。这就造成了名称上的混乱。
从2001年开始,多伦多大学法学院也开始采用Juris Doctor (J.D.) 来取代Bachelor of Law (LL.B.), 作为法学本科毕业的标准称呼。其它加拿大的主要法学院也开始跟进。但在实质内容上,美国的法律博士(J.D.)和加拿大的法学学士(LL.B.) 在课程内容和学历上没有本质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