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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加拿大私募股权投资揭秘

2020-1-12 12:56|发布者: 热点新闻|查看: 480|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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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海外移投汇,中国企业家和高净值人群移投海外的必选信息平台,真实、靠谱、专业,圆您的移民出国梦。”
根据数据分析公司MergerMarket的数据,截至2019年中期,全球并购交易数量达8201宗,并购总值达到1.8万亿美元。其中,私募资本占1494宗交易,价值245.1亿美元。

加拿大也正乘风破浪。投资银行公司Crosbie&Company指出,加拿大并购交易在2019年第二季度创下新高,创下886宗交易,价值达705亿加元。跨境交易占加拿大交易的43%。



根据加拿大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协会(Canadian Venture Capital and Private Equity Association)的数据,2019年上半年,私募股权公司在加拿大投资了48.9亿加元,达成289宗交易。可以公平地预期,未来几个月和几年,美国和其他非加拿大私人股本基金持有的更多资本将投资到加拿大。
对中国投资者来说,了解投资加拿大企业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潜在的监管和税务问题将成为其投资加拿大的必修课题。

01—
监管事项
1)加拿大投资法(ICA)加拿大投资法允许加拿大联邦政府筛选拟议的外国投资,以确保它们可能产生“对加拿大的净收益”。如果加拿大企业的企业价值超过规定的阈值,非加拿大人对加拿大企业的直接收购将受到自动经济审查。
2019年,世贸组织成员国的投资者的门槛为10.45亿加币,并将与2020年及以后的加拿大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挂钩。对于与加拿大签署贸易协定的其他组织国如USMCA,TPP及欧盟贸易协约国,这个门槛甚至更高,在15.68亿加币。而对其他类型的投资者如非世贸组织投资者或国有企业,这个门槛较低。
如果交易低于货币门槛,投资者无需向监管机构发出交割前通知;但是,投资者必须在交割后30天内提交通知。在大多数情况下,此通知是一种行政手续。



只有在加拿大政府确定该交易可能产生“加拿大净利益”时,才批准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经济审查部分》可审查的交易。在作出这一决定时,政府将考虑以下因素:

  • 投资对加拿大经济活动水平和性质的影响;

  • 加拿大人参与加拿大商业和相关加拿大工业的程度和意义;

  • 投资对加拿大生产力、工业效率、技术发展、产品创新和产品多样性的影响;

  • 投资对加拿大任何行业竞争的影响;

  • 投资与国家工业、经济和文化政策的兼容性;

  • 投资对加拿大在世界市场竞争能力的影响。

政府通常要求投资者提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作为获得加拿大裁决净收益的条件。根据具体情况,这些承诺因交易而异,可能包括维持加拿大的就业水平、任命和维持一定数量的加拿大人担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职位以及在加拿大进行最低资本支出的承诺。承诺通常在交割后若干年内有效;政府一般会定期报告投资者对承诺的遵守情况。
但如政府有“合理理由相信”投资“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则可审查不符合适用货币门槛的交易,尽管政府已经发布了关于它考虑的因素的指导方针。政府自收到交易通知之日起45天内,通知投资者可进行此类审查。
自2009年实施《国家安全审查规则》以来,很少有交易会因国家安全原因而受到加拿大政府的审查,但非加拿大投资者在加拿大的任何投资都可能引发这一过程,无论根据上述规则,是否可以复审或应通知;无论是美国投资者还是其他人;无论是为了建立新的加拿大企业,收购加拿大企业的控制权,还是收购加拿大企业的少数股权。
也就是说,根据ICA的国家安全条款,来自某些国家和敏感行业的投资者可能会受到最严格的审查。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安全审查不仅适用于收购加拿大企业的控制权,还适用于对加拿大企业的少数股权投资。此外,国家安全审查没有最低的投资门槛(即,对企业价值较低的目标的投资仍有可能被审查)。



国家安全审查的时间表由法规规定,有可能给获得所需监管批准的过程带来重大延误。如果条例下的最大期限得到充分利用,国家安全审查可能需要200天或更长时间。如果在交割前不需要政府批准,即不满足经济审查的强制性门槛),则没有与国家安全审查相关的正式交割前通知要求,只有在收到政府的通知后,投资者才有可能了解到交易在交割后才需要接受国家安全审查。
然而,即使在交割前不需要进行交割前的ICAreview,投资者也可以选择在交割前提交一份通知,以触发政府必须在45天内发出审查通知或根据条例可能进行的审查。
2)反垄断法加拿大的反垄断法同样适用于加拿大和非加拿大投资者,如果达到某些货币门槛,就必须在合并前发出强制性通知。这是根据一个复杂的公式确定的,该公式考虑了几个因素,如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销售额、收入和资产,以及潜在的投资者及其附属公司的资产。在收购合伙企业或公司权益的情况下,在发出通知之前,还必须满足某些表决权或持股门槛。



如果一项交易超过了适用的阈值,它将需要向竞争事务专员发出一份成交前通知。即使交易不符合门槛,专员也可以调查任何交易(在交易结束后一年内),前提是专员认为该交易“将或可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或减少”相关市场的竞争。这是专员在决定是否向竞争法庭提出申请时使用的同一标准,也是竞争法庭在裁决申请时使用的标准。
在加拿大特有的分析中,如果双方提出效率抗辩,法庭也可以考虑效率抗辩,即如果交易可能产生的效率收益足够大,足以抵消任何可能的反竞争影响,法庭可能不会就交易作出命令。
在2017-2018年,它完成了253项合并审查。虽然该局在收到通知后的最初法定等待期为30天,但大多数合并都在这一期限之前结清。例如,在2017年至2018年,大多数合并属于非复杂类别,并在14天的非约束性服务标准内获得批准。
02—

税务事项
1)加拿大控制的私营公司(CCPC)《加拿大联邦所得税法》为中央对手方清算所提供了一系列公共或非加拿大私人公司无法享受的税收优惠,包括

  • 对其第一笔50万加元的营业净收入实行较低的有效税率;

  • 个人股东有可能在出售公司股份时要求终身资本利得豁免(2019年的处置费用为866,912加元);

  • 对持有股票期权的员工的税收优惠

  • 公司所有或部分SR&ED合格支出池的增强和可退还投资税抵免。SR&ED抵免是一项重要的联邦税收抵免,适用于为促进科学知识和为实现技术进步而进行的实验发展而进行的基础和应用研究相关的支出。对于科技型公司来说,这些信贷通常意义重大(有时是唯一的收入来源)。




顾名思义,作为加拿大控制的私营公司(CCPC)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公司由加拿大人控制。如果一个CCPC在一年中的任何时候被加拿大人以外的人控制,则该CCPC在该整年内都被视为不是CCPC,并且将失去与该年CCPC身份相关的所有税收优惠(以及在其不受加拿大人控制的所有后续纳税期)。
非加拿大投资者应了解CCPC地位的丧失将对目标公司资产负债表产生的影响,例如公司可获得的SR&ED税收抵免价值的重大损失。如果非加拿大人获得CCPC的少数股权(即不到50%的有表决权股份,即使获得了更大比例的经济利益),则可以在股东之间安排收购和交割后安排,以确保公司在外国所有权的情况下保持其CCPC地位。
一般来说,CCPC是一家加拿大私人公司,不受一个或多个非居民或公共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控制。通过提及“控制”,CCPC的定义捕获法律上的控制,并通过提及“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它也捕获事实上的控制(即事实上的控制)。
《加拿大税法》还载有各种规定,为了确定控制权,认为对公司股份享有某些权利的人在公司控制权方面处于相同地位,就好像他们已经行使了这些权利一样。法律控制的概念是指谁对公司事务拥有有效的控制权。有效控制是通过专门查看公司的管理法规、股份登记簿和施工文件,并通过确定谁有能力选举大多数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管理公司的权力受到限制的程度来建立的。



一般来说,根据公司法,公司董事有权控制公司的事务,但由于股东选举董事会,实际上,持有5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通常会对公司拥有有效控制权,但董事的权力受章程文件充分限制的除外。
为了确定CCPC的地位,《加拿大税法》不仅考虑法律上的控制权是否由非居民个人持有,而且还考虑了他们之间的关系。更具体地说,《加拿大税法》关注的是,如果所有非居民人士和所有上市公司持有的所有股份均由该假设人士持有,则该假设人士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控制权,以及该非居民人士和上市公司是否有关联或一致行动。
《加拿大税法》规定,如果一个人“具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影响,如果行使这种影响,将导致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则该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注意,一个人不需要拥有公司的一股股份就可以实际控制公司。
人们经常争论的一个问题是,什么样的影响对实际控制的目的很重要?多年来,人们考虑了两种影响:(一)对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或权力的影响;(二)对公司的经营影响。
对董事会的组成或权力的影响是较窄的考验。基本上,它是通过询问任何人是否“有能力对董事会或董事会的权力进行重大改变,或以非常直接的方式影响那些本来有能力选举董事会的股东”来建立的。
运营影响力是更广泛的考验,它着眼于经济依赖性和影响日常运营的能力。要确定一个人是否对一家公司拥有经营控制权,必须考虑“与情况相关的所有因素”,而不仅仅是一个人是否有法律上可执行的权利或能力对公司董事会进行变更。
如果交易的结构使非加拿大投资者不拥有对公司的投票控制权(或选举董事会多数成员的权力),则非加拿大投资者可通过股东协议寻求对公司行使控制权。
如果根据公司股东协议,非加拿大股东有权要求公司采取特定行动,则公司将面临被加拿大人视为不受控制的风险。或者,非加拿大股东可以在股东协议中持有一些批准权,并且仍然拥有公司的CCPC地位;但是,在起草这些协议时必须小心,以确保这些协议不会过于宽泛,并且与对CCPC所有权施加的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控制限制相冲突。



例如,如果非加拿大人股东的批准权与对非加拿大人投资价值特别重要的事项有关,因此被视为旨在保护和加强投资者权利的可接受的治理条款,则公司可能不会失去CCPC地位。可接受的批准权通常包括否决涉及公司清盘和解散、支付股息、收购或出售业务、产生超过特定阈值的债务(鉴于业务规模,该阈值相对重要)的决定的权利,关键员工的薪资设置和留用,以及批准预算。
应注意的是,非加拿大投资者获得本公司额外股份以给予其投票控制的任何权利,或要求本公司赎回加拿大人持有的股份,如果行使,将给予非加拿大投票控制,将被视为为为行使控制权的目的。
从实际角度来看,就CCPC地位而言,可作为投资一部分使用的各种工具,如购买股份的期权、可赎回股份、可转换股份、可转换债务、看涨期权,甚至具有约束力的从另一股东处购买股份的意向书,将被考虑,并可能导致非加拿大人发现控制权,即使基本权利并未实际行使。同样的判决规则也将导致在签署股份购买协议时,无论交易的截止日期是否延迟,在并购交易中,出于CCPC地位的目的获得控制权。
2)杠杆股权结构
私募股权投资者努力以最有效和最具税收效益的方式,用第三方债务为收购融资。在加拿大,可以实施允许美国私募股权基金将其在加拿大公司的股权投资的高达60%转换为公司间有息债务的结构,而基金及其投资者不必为美国税务目的而实现相应的利息收入应计项目。
这些结构通常依赖于加拿大和美国国内税法以及加拿大和美国税务机关发布的行政公告对此类结构给予的不同待遇。加拿大的税收制度着眼于安排的法律性质,并倾向于在没有“虚假”的情况下形成,因此将这些安排视为导致可扣除利息费用的债务。



另一方面,美国的税收制度倾向于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并经常将这些安排视为股权或在两个非美国实体之间进行,从而避免了私人股本基金及其投资者的年度应计利息。通过这些结构实现的储蓄通常每年都会因年度再投资(第三方贷款人通常需要)而增加,并且在未来注资为加拿大的附加收购融资时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未来可能的杠杆重组交易和投资持有期将影响任何此类结构的税收利益。
这些结构的税收效益取决于提供股东贷款的关联方是否有能力确保利息预扣税率大大低于适用于加拿大公司的加拿大联邦和省所得税的合并税率。在大多数情况下,加拿大对股东债务利息支付10%的预扣税。考虑到加拿大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约为25%—31%(取决于省收入和薪金组合),实现的净现金税节省通常为15%—21%。第三方债务人必须(通常是)同意允许预扣税和结构成本由公司现金流提供资金,只要剩余的利息支付部分再投资于额外的债务和权益(60:40)。
为了确保这些结构是稳健的,它们需要每年维护(包括在任何中间借贷实体层面的适当治理)和资金流动,以偿还股东债务利息。为了确保降低加拿大利息预扣税,必须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的协议资格进行分析。由于它们的复杂性和相关的实施成本,这些结构通常仅适用于基金进入加拿大的股权投资相当大的收购。

03—

结论
总体而言,加拿大仍然是吸引所有私人股本投资者的诱人市场,包括总部位于美国、欧洲和其他地区的投资者。加拿大有越来越多的尖端和创新的技术公司,从人工智能到连锁产业,它们补充了其强大的现有矿产、能源、制造业和工业部门。在投资加拿大企业时,非加拿大投资者必须意识到一些加拿大监管和税务问题。有了正确的建议,非加拿大投资者可以创造出符合其金融需求的税收高效结构,平息监管机构的担忧,并利用独特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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