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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红黄蓝幼儿园虐童员工早就被判过刑

2017-11-26 09:35|发布者: 热点新闻|查看: 358|评论: 0|来自: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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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然今朝凌虐儿童罪的科罚并不高,可是也算法令有所交接。这不,人“红”长短多,处在风口上的红黄蓝幼儿园当然今日揭晓了所谓要究查他人诬陷责任的声明;但仍然被人缔造其实早就有员工因凌虐儿童被判刑。可是可 ... ...

  当然今朝凌虐儿童罪的科罚并不高,可是也算法令有所交接。这不,人“红”长短多,处在风口上的红黄蓝幼儿园当然今日揭晓了所谓要究查他人诬陷责任的声明;但仍然被人缔造其实早就有员工因凌虐儿童被判刑。可是可能这家幼儿园真的实力不凡,所以动静一向没被爆出来。

  今天,我们就将红黄蓝员工因凌虐儿童被判刑的法令文书颁布出来,供大师勉力撒播,让犯法之人无处躲身,还孩子们一个公允!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终369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璐,女,1988年8月2日身世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四平市铁西区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教师,捕前住四平市铁西区。因犯凌虐被监护、看护人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拘系。现羁押于四平市拒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艳华(曾用名孙一涵),女,1995年10月31日身世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四平市铁西区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教师,捕前住梨树县。因犯凌虐被监护、看护人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拘系。现羁押于四平市拒守所。

  辩护人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令援助中心律师。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王璐、孙艳华凌虐被监护、看护人罪一案,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吉030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璐、孙艳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询问上诉人王璐、孙艳华,决意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讯决认定,被告人王璐、孙艳华案发前就职于原四平市铁西区“红黄蓝”幼儿园,二被告人均系该园红三班教师。自2015年11月起至案发,王璐、孙艳华二人在四平市铁西区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教室内、卫生间等地址,多次恫吓班内幼儿,并应用针状物等尖利工具将肖某2等多名幼儿的头部、面部、四肢、臀部、背部等处扎伤。经剖断,幼儿体表皮肤损伤存在,其损伤特点合适具有尖端的客体扎、刺所致。被告人王璐、孙艳华于2015年12月2日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并经本院审核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文件:

  1.证人肖某1的证言,证实其女肖某2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1月29日午时,肖某1缔造孩子身上有扎伤,遂带孩子到四平市中芥蒂院检查,诊断为体表组织多处近似针刺样伤,经询问孩子懂获得是红三班涵涵教员和璐璐教员用针扎的。

  2.证人关某1的证言,证实其子李某1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2月1日关某1缔造孩子身上有针眼,经询问孩子懂获得是红三班涵涵教员和璐璐教员用针扎的。

  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女杜某1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2月1日晚上缔造孩子身上有近似针扎过的痕迹,第二天带孩子往病院检查,诊断为疑似针扎的伤口,经询问孩子懂获得是璐璐教员用针扎的。

  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女张某2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1月30日晚上缔造孩子身上有伤,第二天带孩子到病院检查,诊断为近似针扎伤口,经询问孩子懂获得是因为午时穿衣服慢了,就被涵涵教员用针扎了,扎的屁股。

  5.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女奚某1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1月28日18时摆布缔造孩子身上有多处被针扎的痕迹,病院诊断为疑似针扎伤口,经询问孩子懂获得是涵涵教员用缝衣针扎的,奚某1还看见谢某1等幼儿被扎。

  6.证人曾某1的证言,证实其女付某1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1月30日缔造孩子身上有针扎伤的痕迹,病院诊断为近似针扎痕迹,经询问孩子懂获得是因为不听话所以被璐璐教员扎的,此外孩子也被扎了。

  7.证人郑某1的证言,证实其子郑某2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1月30日17时摆布缔造孩子身上有多处被针扎的针眼,第二天带孩子到四平市中芥蒂院检查,诊断为全身段表多发针扎性伤口,遂到派出所报案。经询问孩子懂获得是涵涵教员和璐璐教员用针扎的。

  8.证人田某1的证言,证实其子王某3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1月30日晚上17时30分摆布缔造孩子身上有多处被针扎的痕迹,带孩子往病院检查后,诊断为针扎的痕迹,经询问孩子懂获得是涵涵教员用针扎的,同时还看见肖某2、郑某2等幼儿也被扎了。

  9.证人高某1的证言,证实其孙高某2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1月30日缔造孩子身上有针眼,第二天带孩子到四平市中芥蒂院检查,诊断为腰部多处近似针扎样伤口,经询问孩子懂获得是涵涵教员用针扎的。

  10.证人宫某1的证言,证实其女张某3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1月30日传闻红黄蓝幼儿园有教员用针扎孩子的工作,2015年12月2日缔造孩子身上有近似针眼的红点,经病院诊断为不竭定什么原因造成的红点,猜忌孩子是被扎了。

  11.部门幼儿伤情照片,证实部门幼儿受伤的皮肤伤痕部位情况。

  12.剖断部门出具的司法剖断定见书、情况阐明、增补阐明、关于陈某1等19名幼儿损伤剖断的增补阐明,分辨证实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法医在四平市中芥蒂院给以四平市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幼儿进行体格检查的情况,其损伤特点合适具有尖端的客体扎刺所致,以及四平市公安司法剖断中心的剖断结论。

  13.户籍证明文件、劳动合同、抓获经由,分辨证实:①被告人王璐、孙艳华的户籍信息,均系成年人;②二被告人与四平市红黄蓝幼儿园签定劳动合同的情况;③被告人王璐、孙艳华于2015年12月2日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14.红黄蓝幼儿园监控录像,证实二被告人有过带孩子出离监控区域,往卫生间等情况。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璐、孙艳华身为幼儿教师,多次采用扎刺、恫吓等手段凌虐被监护幼儿,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步履均组成凌虐被监护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璐、孙艳华犯凌虐被监护人罪的犯法事实明确,证据确实、充实,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王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孙艳华分辨提出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凌虐被监护人罪的证据不足、应宣告二被告人无罪的辩护、辩护定见,经查,本案多名被害幼儿家长在厥后世体表缔造针刺伤痕,且部门幼儿之间能够彼此证实遭到二被告人的凌虐,本案科罪证据彼此印证、证据链条完整,故对上述辩护定见不予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凌虐被监护人罪】之划定,判决被告人王璐犯凌虐被监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孙艳华犯凌虐被监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上诉人王璐上诉认为,其没有实验凌虐被监护人的步履,原审讯决认定事实不清,哀告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上诉人孙艳华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定见,原审讯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情节较轻、功效不严重,哀告撤销原判,发还重审或改判无罪。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有原审经举证、质证的相旁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璐、孙艳华身为幼儿教师,多次采用扎刺、恫吓等手段凌虐多名被监护幼儿,情节恶劣,二上诉人的步履均组成凌虐被监护人罪。关于二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辩护定见,经查,本案多名被害幼儿家长在统一时刻段内均缔造幼儿体表有针刺伤痕,以及部门幼儿(3-4岁)受到危险后本能表述的证言、监控录像、法医剖断定见及部门幼儿受伤部位图片等直接和间接证据,证实的内容一致,彼此印证,已经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二上诉人多次凌虐多名幼儿,情节恶劣,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定见不予采用。综上,原审讯决认定事实明确,证据确实、充实,量刑适当。审讯轨范合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划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连结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讯长 徐 滢

  审讯员 田永利

  审讯员 于 亮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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