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又分析了老人2004年6月至2007年8月期间在加拿大的居住环境,同样以为她没有把加拿大视为本身的家。
老人在2004年6月入境时持单次游客签证,之后,她获准游客记录延期至2007年8月。老人在延期停止日前离加返回中国上海的家中,不停到2008年5月。
老人称她2000年之后就有加拿大的银行帐户,2004年得到一张名誉卡,但是没有证据表现她在加拿大拥有房屋、买卖、汽车或家具。她在这段时间仍旧拥有上海的房子,因此相比中国,她在加拿大没有个人产业接洽。
在加拿大居留的三年里,老人与女儿住在一起,没有外出工作或社会接洽。在这一点上,老人的女儿说,老人是来帮她带小孩,中国人传统都是和父母一起住。但是法官以为这属于家庭接洽,不是与加拿大有直接接洽。
别的,女儿为老人在加拿大买了私家医疗保险,不外老人没有驾照、没有报税,除了延伸在加的居留时间三年,与公共服务机构没有任何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