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003 加拿大税收住民个人从中国取得计划费
北京某修建企业委托加拿大人约翰(加拿大税收住民个人),闻名修建计划师(此君从将来过中国)举行不动产景观计划并付出3万美元。相干知识产权为北京这家修建企业全部。约翰从北京企业取得的4万美元,是否负有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任务?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大概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涵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住民个人。非住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实在是表述不妥,现实上是泉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这一点已经通过实行条例予以调停。
2018年12月18日签发、12月22日挂网公布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行条例》(国务院令707号)第三条规定“除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尚有规定外,下列所得,岂论付出所在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泉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是否属于泉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并非取决于劳务费用的付出所在,而是取决于该劳务的发生地。由于这位加拿大计划师并不在中国境内停顿(不入境),该项劳务并未发生在中国境内,纵然由境内机构付出,也不属于泉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负有中国的纳税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