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糊口不如意,在东莞打工的湖北籍女子王如(假名)想自杀。她忧虑逝世后仅17个月大的女儿会耐劳,竟将孩子绑在身上一同投江,功效自己没淹逝世女儿却溺水身亡。事后王如被指控涉嫌居心杀人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半。
25岁妈妈抱着女儿投江
王如1988年生,2013年10月来东莞务工,与婆婆丈夫及女儿住在一出租屋。因经常加班,工资低,王如逐渐对糊口失踪往希看,并产生轻生念头。
紧接着她被确诊患有乙型肝炎,这对她冲击更大,加重她自杀的念头。2013年12月31日,王如下定决心自杀,但她忧虑逝世后17个月大的女儿会耐劳,竟下狠心决意带着女儿一路自杀。
当晚7点,趁家人没留心,王如抱着女儿并拿着一根电线脱离家,来到东莞万江区万江水厂东侧江边。她用电线将女儿绑在胸前,走向江中。
回家后未急救女儿
待江水浸到胸部时,女儿头部已全被沉没。母女俩一路在水中挣扎了一段时刻,后被江水推回到岸边。王如缔造女儿没了回响,但还有体温,她抛却了轻生念头抱着女儿回家。
晚8点多回抵家后,王如没具体告诉婆婆产生了什么,独自上楼歇息。晚9点王如的丈夫回家缔造女儿晕厥,当即拨打120,但急救无效。孩子爸爸当即报警,***将王如带走查询拜访。事后审查机关以王如涉嫌居心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其犯法情节较轻
王如辩护律师认为,案发前王如工作压力大、糊口前提差,加上被确诊患有乙肝,导致其精力解体,产生自杀念头,忧虑逝世后女儿糊口情况更糟,才萌发带女儿一路自杀的设法,证实王如作案主不雅观恶性不大,犯法情节较轻;且王若有自首情节、并取得孩子其他家族的体谅,为初犯、偶犯等。
法院则认为,王如未实时介入急救女儿,丈夫报警时王如并不知情,不存在“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的情况,没有“自首”情节。但对其余辩护定见,法院予以采用。
昨天上午,东莞市第一国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法官称考虑到王如的犯法念头、作案手段等,可认定她属于“犯法情节较轻”,回案后如实供述犯法事实,依法可从轻处分。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王如当庭浮现屈就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