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爾豪斯大學(Dalhousie University)法學榮休教授麥凱(Wayne MacKay)說,「這的確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他們要求你做什麼。這確實引起一些憲法上的問題,特別是因為《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第6章,即流動權條款。」
渥太華大學(University of Ottawa)法律系副院長兼教授馬思安(Carissima Mathen)也是憲法學者,她認為,毫無疑問,該憲章保護了加拿大人在加拿大境內來回活動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是第6章,那麼這些權利可能屬於第7章的一般自由條款。但是她說,據她所知,還沒有案例處理這個問題,這表明了這種情況的獨特性,至於有關限制的合理性取決於各省政府評估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