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哺乳标题被解聘 女工索赔胜诉
吕蜜斯2004年进职东莞某公司,2012年6月育有一孩。小孩1周岁前,吕蜜斯天天回家哺乳1小时。后该公司设置“哺养室”,请求吕蜜斯必需在哺养室哺养。但哺养室缺乏窗帘、门锁、桌椅等行动措施,吕蜜斯拒尽在此哺乳。双方产生争吵,最终公司在2013年岁首将吕蜜斯解聘。吕蜜斯起诉公司索赔。
35岁的吕某是东莞某电脑公司女工,因猜忌涌现预兆性流产症状,于2013年1月10日向公司申请停薪留职,为期2个月。期满后吕某出于保胎方针,委托同事将停薪留职期延伸4个月,但公司不予核准。随后吕某提交病院的《疾病诊断证实书》,公司依然不核准。2013年3月14日,公司以吕某旷工3个工作日为由将其除名。吕蜜斯将公司告上法庭。
[法官释法] 法官认为,用人单元应依法保障妇女在孕期受出格掩护的权利。吕某向公司递交了相旁证实需要歇息进行保胎治疗。公司抉择妄想层不予核准缺乏理据,后又将其除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判决公司抵偿吕某478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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