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魁北克地区,法裔加拿大人和英裔加拿大人彼此严重对立。英国政府为了安抚魁北克境内的英裔加拿大人,在1790年通过《1791年宪法法案》(Constitutional Act of 1791),将魁北克省一分为二,分为以英裔加拿大人为主,使用英国法律与制度的上加拿大;和以法裔加拿大人为主、保留法国民事法与制度的下加拿大。上加拿大即现在的安大略省,下加拿大即现在的魁北克省。
上加拿大(安大略)
下加拿大(魁北克)
之后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Actes de l'Amérique du Nord britannique)第133条明确规定了语言问题。
真正将语言定为权利的是1982年的《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英语: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法语:La Charte canadienne des droits et libertés),其范围包括联邦政府双语服务,少数语言的教育,健康和社会服务三方面。此法案规定英语与法语同为加拿大的官方语言,在加拿大的国会和政府所有机构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权利和特权。
2006年11月27日,加拿大国会以266票同意16票反对通过了总理哈珀的“魁北克人是统一的加拿大中的一个民族”(原文:Québécois form a nation within a united Canada.)的提议。但由于英语中“Nation”这个名词既可理解为“国家”,也可理解为“民族”,因而有部分加拿大人表示魁北克有独立的感觉。
魁北克省1977年通过的《法语宪章》,通称101法案,要说魁省,就一定不能跳过“让魁北克成为魁北克”的101法案。101法案的正式名称是《法语语言宪章》(Charte de la langue française),1976年主张全民公决谋求魁北克独立的瑞内·勒维克(René Lévesque)领导魁人党,赢得了国民议会选举的胜利,从此拉开了打压省内英语语言的序幕。
La Charte de la langue française est adoptée le 26 août 1977 par 54 voix contre 32.
1. 英属北美法(英语: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法语:Actes de l'Amérique du Nord britannique)是两部英国法律,组成了加拿大的联邦制度,并确立了加拿大的自治领地位。共有两部同名法令,分别于1867年和1871年立法。其中1867年英属北美法后来在加拿大被尊为“1867年宪法法”。英属北美法在加拿大一直实行到1982年加拿大宪法通过后才被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