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熊孩子育儿

加拿大吴亦凡,玩完!

2021-8-1 07:30|发布者: 热点新闻|查看: 89|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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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免责声明】文章来源为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请联系责编;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来源:微博昨晚,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发布消息称:针对网络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 ... ...


【免责声明】文章来源为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请联系责编;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

来源:微博



昨晚,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发布消息称:针对网络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等有关情况,经警方调查,吴某凡(男,30岁,加拿大籍)因涉嫌强奸罪,目前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

记者从警方处获悉,通报中吴某凡即是艺人吴亦凡。

人民日报、中央政法委等发声:法律面前没有顶流

随后,相关话题#吴亦凡被刑拘#登上微博热搜。@人民日报、@中国长安网、@法治日报、@中国妇女报等接连就此事发声。
@人民日报:外国国籍不是护身符,名气再大也没有豁免权,谁触犯法律谁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请记住:人气越高越要检点自律,越当红越要遵纪守法。



中央政法委新闻网站@中国长安网:在中国的土地上,就要遵守中国的法律。不枉不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治日报:“吴亦凡事件”早已不再是沾染着桃色气息的娱乐八卦,而是实实在在的涉法事件,也为全社会上了一堂很扎实的法治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义面前没有“顶流”!不枉不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子弹飞一会儿,这不仅关乎对受害人的保护,也关乎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吴亦凡被刑拘也再一次证明,法律不会因炒作而歪曲,也不会因流量而姑息,法不纵恶!



全国妇联机关报@中国妇女报:法治社会不容藏污纳垢,没有哪个圈是法外之地!光环再耀眼,名气再大,均无特权。在中国的土地上,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涉嫌违法犯罪,必究!必惩!



吴亦凡被刑拘,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昨晚,知名法律博主@岳屾山 表示,刑拘是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简单讲就是对涉嫌犯罪的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刑拘的后果可能会很严重。
1.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前,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为有罪,所以会称为“犯罪嫌疑人”,在进入审判阶段会称之为“被告人”,所做的行为会说“涉嫌”某罪。
2.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会依照中国法律惩处,并不会因其外籍身份而脱罪。外国人犯罪一般会判处驱逐出境,是在刑期执行完毕后强制驱逐,并十年内不得入境。
3.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编剧六六道歉:震惊!难以置信!

今天凌晨,编剧六六在个人微博中就此前发表过关于吴亦凡的不当言论道歉:“今晚,我思索再三,决定认真跟大众、跟儿子道个歉:我是公众人物,要修德修口,多读书多学习,也给儿子一个警示:凡走过必有痕迹,不可游戏人间玩弄情感。为此自罚封闭微博半年。”
回忆起2016年时发表的言论,@六六 表示自己当时未意识到问题严重性,完全以吃瓜群众心态发表言论。
对于警方通报,六六表示:“看到朋友圈纷纷转发吴亦凡被刑拘的消息,太震惊了!”“我当时看到第一次警方披露的时候,难以置信,感觉编剧都编不出这样离奇的故事。”



吴亦凡的超话已经被关闭

今天凌晨2时许,北京日报注意到,新浪微博上吴亦凡的粉丝聚集地“吴亦凡超话”已经被关闭。





此外,天眼查App显示,目前吴亦凡关联公司仅一家厦门亿和云起文化传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存续状态,其余均已注销。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吴林(吴亦凡表哥),吴亦凡持股99.99%,为大股东及最终受益人。



此外,吴林担任多家吴亦凡工作室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包括北京凡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凡世文化传媒工作室等。近日,吴林多家关联公司已进行注销备案、清算等。
另据都市快报连线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黄洪连,对警方通报进行的法律解读。如下:
1.吴亦凡被刑拘,是不是基本可以认定其就是强奸犯了?
在法院作出生效的终审判决之前,吴亦凡都还只能说涉嫌强奸。
但刑拘是相对比较重的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现在实行“少拘慎押”的原则,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尽量会“少刑拘”,而吴亦凡直接被刑拘了,也就说明侦查机关认为他有一定犯罪事实,也有相对比较充分的犯罪证据,证明其情节比较严重。
而强奸罪本身也是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罪名,如果没有加重情节,法定量刑幅度是在3到10年之间,所以实践中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确实大多被刑拘,能够被取保候审的比较少。
2.通报中提到网络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等有关情况,在量刑中算不算加重情节?
通报中特别提到这句话,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明网友的举报是有部分内容被查实了,这就可能涉及“多次诱骗”的情节。
如果最终被查实存在这一情节,即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多人,这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加重情节,刑期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最高可至死刑。
3.强奸罪比较难取证,这起案子北京警方收集到的证据可能会是什么?  都美竹事件,因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时间过去比较久,关键的物证可能已经不太存在,比如强奸造成的伤情鉴定证据,还有体液证据等,但也不排除有被害人对体液这类物证有所保留,不过,这也只能证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不是指控吴亦凡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的直接证据。
从通报来看,警方应该是掌握到了可以证明吴亦凡违背女性意志的关键证据。
目前,警方可能掌握最多的证据是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嫌疑人自己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如双方的聊天记录等。
另外,查看吴亦凡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场所的监控,确认被害人进入场所时是否有醉酒或神志不清醒的情况,如有拍摄到相关画面,也可以作为间接证据。
4.之前的警方通报称,吴亦凡经纪人冯某,以挑选MV女主角面试为由,约都某竹到吴亦凡家中参加聚会,经纪人是不是也可能涉及犯罪?
这就要看经纪人在吴亦凡涉嫌强奸行为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如果明知吴亦凡是要去强奸还替他约女性,那就应该要认定为共同犯罪的帮助犯。  而且,如果是经纪人邀约女性前来与吴亦凡见面,在现场,她明知被害人女性喝多了,作为负责邀约和召唤的经纪人是应该负有保护的义务,也就是说要安全护送女性离开派对现场。
相反,经纪人如果明知道吴亦凡将醉酒女性单独留下甚至单独带进自己的房间,应该可以推定吴亦凡会做违背女性意志的性行为,却没有进行阻止,而是放任这样的行为发生,顾自离开的话,就可以认定是不作为的犯罪。
5.吴亦凡此前曾发微博说“如果有这类行为,请大家放心,我会自己进监狱”,那么有可能是他自己去自首的吗?   通报中并没有提到吴亦凡是主动投案的。一般如果嫌疑人自己主动投案,在通报中会提一句,如果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是可以认定为自首情节的,在判刑时是可以从轻、减轻的。
6.吴亦凡是加拿大籍,是否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这属于刑法的管辖原则。
首先依据属地原则,只要是在我们中国境内发生的行为,中国的法律都是可以管辖的。

如果网友举报的强奸行为发生在境外,属地管辖不适用的话,也可以依据保护管辖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是我们中国籍的公民在境外受到侵害,也照样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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