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噩耗?孟晚舟败诉,加拿大法院判决书全文(中文)

2021-8-23 02:00|发布者: 热点新闻|查看: 170|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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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昨晚,孟晚舟未获释。我翻看了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全文,大致总结孟方和法官的庭辩如下:1、美国以“欺诈罪”要求加拿大引渡孟晚舟,但若想引渡,根据加拿大《引渡法》与《加美引渡条约》,前提条件是必须满足”双重犯 ... ...
昨晚,孟晚舟未获释。

我翻看了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全文,大致总结孟方和法官的庭辩如下:

1、美国以“欺诈罪”要求加拿大引渡孟晚舟,但若想引渡,根据加拿大《引渡法》与《加美引渡条约》,前提条件是必须满足”双重犯罪“标准,即“孟晚舟的行为也构成在加拿大法下的“欺诈罪”才可以。

2、昨晚加拿大法院判决的关键,就是要判定孟晚舟对汇丰银行隐瞒华为在伊朗从事经营的行为,是否在加拿大法下也构成”欺诈“罪名。

3、孟晚舟一方认为,美国制裁伊朗,但加拿大对伊朗并没有制裁,所以不管孟晚舟对汇丰银行有无故意隐瞒行为都没有关系。因为美国对孟晚舟“欺诈”银行的指控是建立在“制裁”的基础之上,如果没有制裁,孟晚舟的行为在加拿大法下根本不会对银行产生责任。

4、加拿大法官最后认为,在考虑在加拿大法下是否构成欺诈的时候,需要考虑美国的制裁法律。而在考虑美国制裁法律的情况下,孟晚舟的行为在加拿大法下就构成了“欺诈”。

法官举例称,如果是一个受制于美国制裁法律的银行在加拿大开设的分行,孟晚舟对这个银行“故意隐瞒”,银行就会因为孟的行为遭受损失(因为受制美国制裁)。这样就符合加拿大法下的”欺诈“罪。

具体,请参看法院判决书全文(中文直译,读起来可能有些费劲)

United States v. Meng,  2020 BCSC 785  –  2020/05/27




介绍

[1]孟晚舟要求法院下令将她从引渡程序中释放,理由是:根据加拿大法律,她不满足引渡的“双重犯罪”要求。

[2]美国要求将孟女士引渡到纽约东区进行起诉,理由是加拿大司法部长(the Minister of Justice)(有权提起诉讼,简称ATP)称其孟女士的行为违反《加拿大刑法》第380(1)(a)条的欺诈行为。因此,在初审听证会上,检察长(the Attorney General)必须证明,除其他事项外,如果孟女士被指控的行为涉嫌发生在加拿大,就构成欺诈。

[3]孟女士称,其被指控的行为在加拿大不可能构成欺诈。因为这完全与美国对伊朗的经济制裁的影响有关,而在相关时间加拿大并没有此类制裁(就像现在也没有一样)。

 [4]总检察长首先反驳说,加拿大欺诈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根据指控来确定,而不涉及美国对伊朗的制裁;第二,在任何情况下,制裁都可能适当地为所指控的行为提供背景或环境,并说明其重要性。

 [5]基于我将给出的理由,我认为这些指控取决于美国制裁的影响。然而,我的结论是,这些影响可能在确定是否存在双重犯罪方面发挥作用。因此,孟女士的申请将被驳回。

 [6] 我将首先概述本申请的指控和法律框架,然后再详细讨论双方的立场,以解释我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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