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动社会的盐奶杀婴案,台北地院10月28日改依危险致逝世罪,重判缃缃大伯母邹雅婷(左)有期徒刑20年,但在押的邹雅婷未出庭聆判。(台湾《中国时报》材料照片)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湾首例奶粉掺盐“杀人”案,台北法院未依检方起诉的杀人罪判决,在于合议庭认定邹雅婷和女婴及生母都无深仇大恨,没有戕害女婴的念头。且邹姓女子4次掺盐,前3次缃缃是以送医,都能痊愈,是以邹姓女子的方针并非为了戕害女婴。
“刑法”杀人罪,可判逝世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危险致逝世罪,则可判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另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划定,须加重一半刑度。法界人士说,邹雅婷判到“满贯”的20年徒刑,可说和现行不判逝世刑或无期徒刑的杀人罪刑度相当。
北院变换杀人罪起诉法条,改依危险致逝世罪判刑,首要要害在合议庭历经10个月的审理后,从犯法念头、方针和采用手段,认定邹姓女子没有杀人犯意。
合议庭认为,邹姓女子猜忌缃缃生母陈美蓁剪破她小孩衣物、丢弃女儿布偶,以及看见多次呵斥她后世,才对陈女怀有不满、猜忌之心,并因这些事未能获安妥措置赏罚而加深怨怼,其犯案念头,确因对陈不满,为求报复和发泄。
另缃缃是婴儿,不成能与邹姓女子树敌,以现有证据,难认定邹姓女子与陈女母女间有深仇大恨,而要致缃缃于逝世地不成的念头。
赌气加码掺盐致逝世
再从邹姓女子4次掺盐手段来看,前3次缃缃虽是以送医,但都能痊愈返家,显见依缃缃的年数、身段状态,前3次在奶粉中加进的盐量,不足甚至逝世,方针并非杀逝世缃缃。
至于第4次掺盐加倍,应是那时邹姓女子看见陈姓女子责骂她的后世,一时赌气才畴前3次都加一手掌的量,增进到两手掌盐量,导致产生逝世亡功效;或认为前3次都就医无碍而持续加盐。
合议庭认为,若有杀人居心,大可在第1次就加进第4次所加盐量或更多,或用其他行为加害,但她没有这样做,所加两种盐,都是公共日常糊口所用,非决心筹办,难以其犯案手段,认定有杀人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