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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新版权法上路:华裔网上下载影视要当心

2015-1-17 19:26|发布者: 热点新闻|查看: 768|评论: 0|来自: 北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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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人人每天工作生活都离不开电脑和智能手机的互联网时代,轻松地从网上下载音乐、电影或连续剧也是许多加拿大华裔网民自我娱乐、调剂生活的必备内容。但从今年1月1日正式上路生效的《版权现代化法案》(Copyright Mod ... ...

在人人每天工作生活都离不开电脑和智能手机的互联网时代,轻松地从网上下载音乐、电影或连续剧也是许多加拿大华裔网民自我娱乐、调剂生活的必备内容。但从今年1月1日正式上路生效的《版权现代化法案》(Copyright Modernization Act),将会让网民的这种生活发生重大改变,再从网上下载音乐、电影或连续剧变得不再“轻松”了。

  根据这个新法,在未经授权下载版权持有者的电影或音乐等作品,将会同购买使用盗版软件光盘及音像制品一样构成违法,如果版权持有者提出起诉,被法庭裁定有罪的下载者最高可被判5000加元罚款。

  尽管这个自1997年以来的《版权现代化法案》第4次修改版也引起不少争论,加拿大最大电讯商贝尔和罗杰斯等明确表示,除非有法庭命令,否则用户的身份不会被透露给版权持有者。但该法强硬地规定,版权拥有者如发现被侵权,可以将受侵权事实与资讯透过网络或网站公司,转达给涉嫌侵权的人士; 也有权从网络公司或网站公司获得侵权人士的姓名身份等。而互联网公司不需透露用户身份,但是必须把有关记录保存6个月到一年。

  如果版权持有者决定提出正式起诉,则可以通过法庭命令获得这些记录和关于下载者身份的信息。如果网络公司或网站公司不履行规劝,可处最低5000元至最高1万元的罚金。这就迫使网络公司或网站将要与版权拥有者联手合作,共同对付从网上下载音乐、电影或连续剧的盗版侵权行为。

  任职加拿大某大银行数据处理中心电脑技术主管的张女士对本报记者表示,许多华人家庭的生活习惯是将电脑一买回家,将网线一接好就以为是“网络自由行”了,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在网络上天马行空神不知鬼不觉,更不畏惧什么下载音乐、电影或连续剧被版权持有者追上门。

  虽然互联网的无所不在是人们在过去所难以想象的:在教育界有海量公开在线课程、在出版界有电子书、在新闻界有从纸媒到电子媒体的变迁、在医学界有电子病历记录;从交通、音乐、房地产、理念传播到色情内容,从爱情、友情到评论,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

  殊不知,你在网上所做的一切都会留下痕迹,其中包括你在哪里,你访问的所有网站的记录,你的朋友是哪些人,你对什么感兴趣,他还会知道你上网时喜欢做什么、下载了什么、读了什么、买了什么和卖了什么。因为每台电脑都有自己的身份识别证IP地址,一经联接上网,互联网公司就可以确认到电脑的使用地址。

  她举例,相信许多华人在登陆中国影视网站收看节目时会有过这样的体会: 当想看某部喜欢的电影时,一点击却出现了“本片仅限中国内地观看” 的提示语,道理就在这里,说明网站知道你的电脑在加拿大而不在中国,所以拒绝这台电脑。

  而网民凡是要点击或下载任何信息,都会由电脑向网站发出一个指令包,因而在网络公司或网站公司都会留下全部相关信息记录,出了什么事情都可以有线索可查,更可妨有些加拿大互联网公司早已开始在版权持有者和网民中间充当警告信的“二传手”,只要它们配合,要找到从网上侵权下载音乐、电影或连续剧者是非常容易。

  《版权现代化法案》有条文规定网络公司或网站按规定的“警告制度”管束自己的用户,向版权拥有者提供侵权人士的姓名身份,对从网上盗版侵权行为作出警告或起诉,目的也在这里。

  张女士表示,现在互联网的信息可以用海量去形容,但凡是涉及版权所有的音像、图片、文字资料,一般都在其右下方显示“版权所有” (Copy right) 等字样,或需要付费后才能接收,这很容易进行辨别。而对于一些人在不能确定其下载的音像、图片、文字资料是否版权保护作品情况下,只要不是作为商业用途如出版、广告、出售等,一般都不会引起版权持有者的追究起诉。

  对于频繁地见诸报端的未成年小孩手机电脑上网下载资料和受引诱参加问答游戏,被收取巨额费用事例,张女士认为,重要的是家长要经常对小孩进行电脑安全教育,指导其学会保护自己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可以和不可以登陆的网站,可以和不可以参加的游戏活动,特别在新的《版权现代化法案》上路后,为避免小孩误载涉及版权所有的音像、图片、文字资料,可以去购买安装相关防护软件,或在电脑手机上设置一定的程序进行限制。

  总之,加拿大是个著作版权受严格保护的国家,有版权的音乐、电影或连续剧,还是循付费程序后才下载欣赏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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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版权现代化法案》修订前后变化

  加拿大《版权现代化法案》(Copyright Modernization Act)的修订发生在1997年,旨在使加拿大遵守其国际条约义务,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和《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在1997年修法后的10年中,立法改革的进一步尝试接踵而来:马田(Paul Martin)的自由党政府在2005年推出了C-60法案;随后加拿大保守党少数派政府在2008年和2010年相继推出了C-61法案和C-32法案。上述3个法案在联邦选举进行时都在议事过程中夭折了。

  长久以来,加拿大在知识产权保护上被冠以是美国的追随者,这其中有政策的惯性,但更多的压力来自贸易与一体化的需求。美国数字媒体产业界长期指责邻国消费者侵犯其昂贵的版权收益,指责加拿大就是传播这些侵权出版物的帮凶。迫于压力,加拿大保守党主政下的政府早有修正20世纪就已成型的版权法制度的打算,一面响应美国的呼声,加强对音像产业财团的保护,另一面加大对数字内容消费者的政策收紧。哈珀(Stephen Harper)的多数派政府最后终于成功地使C-11法案历经3次修改尝试后,在2012年6月29日获得御准,2015年1月1日正式上路。

  《版权现代化法案》完成了按照WIPO条约修订加拿大版权法使之更为“现代化”的任务。有些人认为C-11法案赋予版权所有者的新保护措施超出了WIPO条约的严格要求。

  法案赋予作者和表演者发行作品的权利。发行权是指控制每个作品所有权首次转让的权利。此项权利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作品,包括C-11法案生效之前就已经存在的作品。法案规定摄影师为摄影作品的作者,并赋予其相应的版权保护。在此之前,委托进行摄影工作的人被视为第一作者以及摄影作品版权的权利人。然而,C-11法案仍然允许委托进行摄影工作的个人以私人或非商业目的使用摄影作品。

  版权法赋予用户权利,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以新闻报道、私人学习、研究、批评或审查为目的使用作品。C-11法案将合理使用的例外规定扩展至以教育、讽刺和模仿为目的使用作品。然而,此项规定并不意味着以上述列举的某一目的的任何和全部使用都被允许。任何声称是合理使用的使用,除了以上述列举的某一目的进行的合法使用外,还必须要在具体使用的背景下证明其合理性。

  C-11法案限制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搜索引擎和云计算服务在诸如创建缓存副本和通过电信服务向公众传播作品等行为方面的责任。此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还将被要求设立“通知和通知制度”,即只要可行,他们必须向用户转发涉嫌版权侵权通知;他们还被要求保留判断用户身份所必须的记录。新版权法将明确规定实施“通知和通知制度”的方法和方式。举例来说,这些新规定必须提到:由版权所有者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发出的主张侵权的通知格式;接到主张侵权通知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向用户发出通知的责任;与来自作为涉嫌侵权大本营的电子定位的复制有关的补救措施的限制。

  C-11法案试图通过赋予权利所有者可以追踪促成侵权的服务的新工具来杜绝网络侵权。权利所有者可以起诉提供促成网络侵权的服务的任何人,可包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网站、网站主机、点对点文件共享网络。在判断某一服务是否会促成侵权时,法院必须审查C-11法案中列明的几个因素。例如,服务运营商是否能够限制版权侵权行为;如果某项服务不被用来促成侵权行为,那么该服务是否还能在经济上生存下来。因此,议会已对法院在解释什么是广泛的诱因行为方面提供了一些指导。

  C-11法案中有关法定赔偿的规定与之前的版权法在该方面的规定非常不同。以前,每次侵权的赔偿金范围从500美元到20,000美元不等。相比之下,C-11法案依据侵权是否是以商业或非商业为目的来判定损害赔偿金额。权利所有者当起诉某个涉嫌非商业侵权者时可以选择法定赔偿(对于所有作品而言,某个单一的侵权诉讼的法定赔偿范围是100美元至5,000美元。)此项规定大大降低了个人因私人使用而产生的版权侵权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给用户提供了一丝安慰。(作者: 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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