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台北市一名年约40多岁兽父,竟自2011年起对那时年仅11岁的女儿伸狼爪,而且陆续以「不给零用钱」、「妈妈知道会自杀」等理由威胁性侵女儿长达4年共107次,直到往年女儿忍无可忍向妈妈倾吐,才检举兽父*淫*行,但兽父却辩称是「女儿主动请求的」。士林地院今判兽父704年6个月徒刑,合併履行30年。
这名以打散工维生的兽父与妻子婚后育有1子1女,妻子因不胜遭他持久家暴,2000年与他离婚。因为妻子经济状态欠好,又忧虑工作繁忙,一双年幼儿女无人赐顾帮衬,是以离婚后仍与兽父同住。不意,兽父竟趁前妻晚上到KTV上班性侵女儿。
少女指控,2011年她升小学六年级的暑假时代,有一天母亲跟弟弟不在家,她独安适房间睡觉,父亲倏忽进房问她「要不要尝尝看好玩的工作」,她虽拒尽,但父亲却强脱她的衣裤性侵。事后父亲要挟她:「不能告诉妈妈,否则她可能会往自杀,弟弟的日子会很难熬,也没有零用钱」,她忧虑母亲跟弟弟产生意外,是以不敢求救,没想到父亲食髓知味,平均每2周就侵占她1次,4年来次数多到数不清,「后来已经麻痺了」。
少女虽未告诉母亲遭父亲性侵,但母亲因见过前夫抚摩少女大腿,忧虑前夫对女儿下手,是以在往年9月透过LINE告诉女儿她会很晚才回家,提示她把房门锁好,女儿顺势告诉母亲,「我六年级时就被老头子用过了(指性侵)」、「妳不知道我遭遇若干好多压力,我怕妳赌气不敢告诉妳」,母亲下班后陪伴女儿报警。
兽父到桉仅坦承曾与女儿产生3次不伦关係,但辩称都是女儿主动请求,还反控是前妻为了拿回离婚补贴款,才指使女儿乱指控他性侵。但兽父在吸收测谎时,却涌现扯谎回响。士林地院认为,少女年数尚小,并非性经验丰硕,却能将遭性侵过程具体描写,认定少女证词为真,而兽父为逞一己兽慾,罔顾伦常性侵女儿逾百次,造成少女人格及心灵受到重创,法官依加重强制性交、强制性交等罪一罪一罚,累计共704年6个月,最后定兽父其应履行有期徒刑最高上限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