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图
1月6日,由利川市***提出抗诉、恩施州***支撑抗诉的瞿某某、邓某某强*女干*案,经该州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改判,瞿某某被增进刑期三年,邓某某被增进刑期两年。
被告人瞿某某(男)、邓某某(女)系利川人,二人存在不合法男女关系。2014年7月,瞿某某提出想与被害人小红(假名,女,13岁,系邓某某之女)产素性关系的请求,邓某某没有拒尽。2014年8月的一天,瞿某某筹办好避孕药,又买了生果等零食前往邓某某家中,在邓某某的赞助下,对小红实验了*女干*骗,并将事先筹办好的避孕药交与小红吃,小红吃了一颗后静静扔失踪了此外一颗。2015年3月3日,小红对黉舍教员杨某称其肚子痛,杨某询问情况时缔造小红可能怀孕,当即通知其父母,到病院检查后,医生证实小红已怀孕7个月。随后,小红随父母到该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报案。同年4月,瞿某某投案自首。小红引产后,经剖断,引产胎儿是被告人瞿某某生物学孩子。经利川市***提起公诉,利川市法院以强*女干*罪判处被告人瞿某某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利川市***认为,一审讯决认定被告人瞿某某是自首,被告人邓某某起赞助浸染,是从犯,均属认定事实短处。两位被告人的犯法步履应属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划定的“造成其他严重功效”的情况,应在十年以上量刑,原判量刑畸轻。
随后,利川市***以上述理由提出抗诉,恩施州***支撑抗诉,恩施州中级法院再次审理了此案,并以强*女干*罪判处瞿某某、邓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