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已经从2019年1月1日期开始实行新的税收政策,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务局解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外居住,在其境外居住的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就是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所;反之,如该纳税人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在其中国境内居住的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境外居住,则该纳税人就是在中国境内没有习惯性居所,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
如果你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你没有住所并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这样的人属于非居民个人。但是非居民个人并不意味着不缴税,只是免除缴纳境外收入所得税。
有人担心,在新法的框架下,很多空中飞人家庭将从此面临中国与加拿大两国的双重征税
(图:个税综合所得税率表)
就此问题51记者采访了税务专家胡商。胡商说,中国税法这一修改的主要有两个效果:一是降低了中国税务居民定义的起点(由原来的住满一年改为183天),二是明确强调中国税务居民需按全球收入纳税。
对加拿大华人而言,实行新的税收政策有几点值得注意:
1)对于那些想当中国税务居民的加拿大华人(即当加拿大的税务非居民),是个好消息,因为纳税人要将自己定性为加拿大非居民,必须证明是另一国居民。当然,只是证明了自己是另一国居民还不能达到让加拿大税局接受你是非居民的目的,有可能加拿大税局认定你同时也是加拿大税务居民,但在这种加中同时认定为其税务居民的情况下,纳税人有权按加中税务协定的规则来确定其税务居民身份(按居住时间或国籍,华人按税务协定一般较容易被划为中国居民)。
当然如果纳税人不能证明是中国税务居民的话,就不能满足适用税务协定的条件。
2)对于那些只想当加拿大税务居民而不打算成为中国税务居民的华人来说,就有可能无意成为中国税务居民,需向中国申报加拿大及全球收入。当然,纳税人也可以启动加中税务协定的有关条款提出自己是加拿大税务居民,但需向中国方面提出。
3)就CRS国际税务信息互换而言,现在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已收到银行要求确认居民身份的表格,中国税法的这次修改明确了对其居民的定义,有利于华人对税务居民身份的认定。一般来说,一旦纳税人确认自己只是加拿大税务居民,而不是任何其他国税务居民,加拿大税局就不会将其信息互换给别国。
中加2018年开始税务信息交换将影响谁?
按照加拿大税务局(CRA)的解释,2017年7月1日开始,所有在加拿大的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人必须申报其居民身分,金融机构会将非加拿大居民和实体的账户信息,按年向加拿大税务局报送。通报的内容包括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税务部门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
因为有不同媒体将此处的非加拿大居民(non-residents)做了不同解读,导致有读者为此事担心。实际上加拿大税务局所说的非加拿大居民就是指的税务上的,应该叫税务非居民更为准确,税务上诉师胡商说,有人把留学生也划进税务非居民是不准确的,绝大部分留学生在这里居住、报税,当然是税务居民,反倒是有些持枫叶卡的移民因为常年不在加拿大居住而成为税务非居民,包括加拿大公民也可以是税务非居民。